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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2 03:50:07 阅读: 来源:护肘厂家

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农民收入,认真计算机零配件制造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在总结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合金高碳钢(或低碳合金钢)、冷作模具钢等要求,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中心目标,以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为主要任务,合理配置农业机械装备。巩固完善提高粮棉配套机械,大力发展畜牧饲草、林果特色农业机械,积极发展设施农业机械,突出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先进适用机具,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参与竞争,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效应,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棉、粮、畜、林果特色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民效益型农业。

应调松 (二)加大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的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畜牧业、林果业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三)增强农牧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牧民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牧依照加快培养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要求民增收。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

(三)向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倾斜、向畜牧业和林果特色集中产区倾斜、向粮棉等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机服务组织倾斜。

(四)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高效节能型农业机械,鼓励农民购置配套机具,提高机具配套比。

(五)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六)鼓励农民使用补贴机具开展集约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提高机具利用率。

四、实施范围和规模

按照自治区“四大基地”建设需要,根据耕地面积和各地农业发展和农民购机需求,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牧民,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覆盖全区所有农牧业县(市)(包括县(市)辖区内地方农牧林场)。地方农牧林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农牧林场农工与本县(市)其它农牧民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围绕我区“四大基地”建设目标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的原则,确定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及分县(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详见附表)。

五、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

2008年,各地(州)市及项目实施县(市)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购买对增产效果显著、农民增收潜力大的农业机械。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动力机械、畜牧机械、林果特色机械、设施农业机械、耕作机械、种植机械、免耕播种等保护性耕作机械和植保机械、节水灌溉、青贮及牧草收获机械等10大类37种机具。补贴机具种类如下:

1. 动力机械类

1.1 马力拖拉机(17马力≤功率 25马力)

1.2 马力拖拉机(25马力≤功率 40马力)

1.3 马力拖拉机(40马力≤功率 80马力)

1.4 80马力以上拖拉机(功率≥80马力)

2.耕作机械

2.1 深松机

2.2 深耕犁

2.3 旋耕机(耕整机)

2.4 水田耕整机(含机耕船)

2.5 机引耙(联合整地机)

3.种植机械类

3.1 水稻机动插秧机

3.2 小麦播种机

3.3 玉米、大豆、棉花等中耕作物播种机

3.4 油菜、牧草等播种机

重点补贴精量播种、种肥分施、化肥深施、免耕播种和覆膜、节本增效等机型及复式联合作业机械。

4. 植保机械类

4.1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4.2 担架(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4.3 喷杆式机动喷雾机

5.收获机械类

5.1 全喂入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5.2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5.3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5.4 背负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5.5 马铃薯收获机

5.6 油菜收获机

5.7 青饲料收获机(含收割、切碎、揉丝、压块、打捆等)

5AGC aerocomposites(复合材料航空航天组件供应商).8 牧草收获机(含割草、搂集、压捆、打包等)

5.9 秸杆粉碎还田机(含捡拾打捆机)

6.粮食干燥机械类

6.1 粮食(种子)烘干机

6.2 粮食清选机

7.排灌机械类

7.1 轻小型移动式喷灌机

7.2 绞盘式(卷管式)喷灌机

7.3 节水灌溉机具(设备)

8.畜产品生产机械类

8.1 挤奶机(含储奶罐、运输奶罐)

9.水产养殖机械类

9.1 增氧机

9.2 投饵机

9.3 清淤机

10.其它机械类

10.1 残膜回收机

10.2 卷帘机

10.3 林果特色作物机械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采用竞争择优筛选办法确定补贴产品目录。补贴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制定的《2008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自治区开展省级选型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度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两个目录合并形成《2008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严格规定补贴机具限定在《2008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国农机化信息”和“新疆农机”上公布)范围内。每个项目县(市)补贴的动力机械数量控制在补贴机具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南疆喀什、克州、和田三地州补贴17马力(包括17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具,其中:马力段拖拉机(17马力≤功率 25马力)可根据农机化发展实际情况申报,且待农业部对实施方案批复确定后,该三地州方可组织实施。在季度维修保养进程当中其他地(州)市补贴25马力(包括25马力)以最大静负荷是5KN上拖拉机及配套机具。

六、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为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个人(含地方农牧林场农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贴对象优先选择条件为:1、种粮大户、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机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2、已有动力机械仅购置配套机具者;3、同时购置动力机械和配套机具者;4、列入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联系村农牧民;5、按时参加农机技术培训、农机年检审,并持有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6、能积极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农机化新技术推广、跨区作业、抗灾救灾、现场会等活动;7、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自筹资金能按时到位,诚实守信;8、具有一定的农机经营服务水平,作业服务质量好,受广大农民欢迎。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二)补贴率、补贴额及补贴数量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2008年实施方案,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台机具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采摘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和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8万元。机具补贴按照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率和补贴额,结合我区农机化发展实际,由自治区农机局和财政厅在补贴率和补贴额以内确定。同品种、同基本配置要求的不同生产厂家的机具,实行统一定额补贴。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不同类型的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林果业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购置补贴林果业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直接从事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购置补贴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购置补贴卷帘机的数量不超过10台;一户农民(鱼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

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型,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是否实行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汇总编制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批复。各地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二)项目县(市)农机局依据批复的《2008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改变),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农牧民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三)项目县(市)农机局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补贴农牧民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及购买机型和数量,在乡村经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地(州)市农机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农机局审核,自治区农机局审核后批复备案并下发《购机通知书》,县(市)农机局依据《购机通知书》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

(四)自治区农机局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生产企业(中标供货企业)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县(市)农机局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中标供货企业购机。

(五)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企业提交购机补贴协议、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购机通知书》,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企业出具差价购机发票。地(州)市、县(市)农机局应根据购机者的情况,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抽查核实结果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以电子邮件报自治区农机局。

(六)项目县(市)要做好购机档案的建立和按照《补贴机具编号规则》做好补贴机具的统一编号和喷涂工作。并通过当地媒体及张榜等形式公布有关购机补贴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不定期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抽查。购机户档案建立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购置机具型号、购机价格购置数量及机具编号等。

(七)供货企业凭购机补贴协议、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购机通知书》、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和购机发票(复印件)按要求定期向自治区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自治区农机局将供货企业提供的供货凭证与各地上报的购机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向供货企业结算补贴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中央“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一要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型号进行选购,必须在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内及补贴标准以内进行购买和补贴。不得以任何原因向企业收取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二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资金购买的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让(卖)。因特殊情况需转让(卖)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农机局备案。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补贴产品目录编制、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绩效考评及监督等制度。四要搞好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查询系统

农机补贴

工作的信息档案管理。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登录、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补贴工作信息及档案资料的单位,将暂停安排或减少补贴资金数量。五要做好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实施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6月20日前上报本地各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执行情况、成效及好的典型,并于10月底前,由各地(州)市农机局上报全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总结报告和各项目县(市)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一是对于当地农业发展急需,农民广泛认同的关键机具设备,中央、地方要集中资金,联动补贴,提高整体效能。二是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管等职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落实好调查摸底、机具选型、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和培训指导等工作,并做好各环节工作的衔接,确保补贴政策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三是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的原则,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地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安排配套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措施得到落实。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充分利用各大媒体,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项目实施区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种类。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农民选择权,绝不能强行或以其它形式向购机农民指定产品。根据补贴工作进度要求,农、财两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农机生产企业联系,分期分批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以减轻农机生产企业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搞好供货衔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技术、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取消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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