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证券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下月施行-【资讯】
该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典型特征对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报记者 朱宝琛
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该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典型特征对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内幕交易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通过对近五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的研究和分析,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社会危害大;二是专业性强;三是查处难度大。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历经两年多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起草了《内幕交易解释》初稿,并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和部分证券、期货案件高发、频发省市高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孙军工介绍。
《内幕交易解释》中规定了窃听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如果无意中听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谈话而获取了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构成犯罪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非法手段,如果只是股民无意中知悉了内幕信息,并不构成犯罪。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在起草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内部传阅文件获悉内幕信息,且较为典型,因此应当将该类人员明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后经调研,该类人员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内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释中一律直接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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